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停业复业报告书》一式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税务登记证正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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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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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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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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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票领用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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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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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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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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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3的报送条件为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资料4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完的发票。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