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规范 > 停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
发布日期:2017-08-0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复业报告书》一式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税务登记证正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发票领用簿





4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3的报送条件为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资料4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完的发票。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编辑:)
上一篇: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