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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委托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电子数据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3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报送条件为仅限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出口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15日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资料,应审核其申报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下同),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应受理该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

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核

审核岗按规定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或审核系统虽提示疑点但经核对纸质凭证、资料可以排除的,审核岗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复审岗。

审核存在不可排除的疑点或不属于出具范围的,在审核系统内签署不通过的意见,将申报数据退回申报受理岗。

(三)核准

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的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核准意见,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由申报受理岗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复审不通过的,签署不予核准意见,退回至审核岗,由审核岗退回至申报受理岗。

(四)发放

申报受理岗对审核岗转来出口退(免)税办理结果,通过审核系统出具证明,向出口企业反馈。

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回出口企业。

(五)归档

按照业务要求,对需要归档的资料归档。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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