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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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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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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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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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资料,应审核其申报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下同),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应受理该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
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核
审核岗按规定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或审核系统虽提示疑点但经核对纸质凭证、资料可以排除的,审核岗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复审岗。
审核存在不可排除的疑点或不属于出具范围的,在审核系统内签署不通过的意见,将申报数据退回申报受理岗。
(三)核准
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的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核准意见,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由申报受理岗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复审不通过的,签署不予核准意见,退回至审核岗,由审核岗退回至申报受理岗。
(四)发放
申报受理岗对审核岗转来出口退(免)税办理结果,通过审核系统出具证明,向出口企业反馈。
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回出口企业。
(五)归档
按照业务要求,对需要归档的资料归档。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