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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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1份,办税服务厅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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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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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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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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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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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资料,应审核其申报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下同),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应受理该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
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核
审核岗按规定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或审核系统虽提示疑点但经核对纸质凭证、资料可以排除的,审核岗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复审岗。
审核存在不可排除的疑点或不属于出具范围的,在审核系统内签署不通过的意见,将申报数据退回申报受理岗。
(三)核准
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的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核准意见,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由申报受理岗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复审不通过的,签署不予核准意见,退回至审核岗,由审核岗退回至申报受理岗。
(四)发放
申报受理岗对审核岗转来出口退(免)税办理结果,通过审核系统出具证明,向出口企业反馈。
申报受理岗应在出具《中标证明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第二联传递给综合管理岗,由其邮寄给中标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并传递相关电子信息。
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回出口企业。
(五)归档
按照业务要求,对需要归档的资料归档。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