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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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1份,办税服务厅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作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出口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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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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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六、工作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作废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通过审核系统作废已出具证明的电子数据,并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同时传递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
(二)归档
按照业务要求,对需要归档的资料归档。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