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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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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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口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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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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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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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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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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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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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资料,应审核其申报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下同),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应受理该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
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核
审核岗按规定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或审核系统虽提示疑点但经核对纸质凭证、资料可以排除的,审核岗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复审岗。
审核存在不可排除的疑点或不属于出具范围的,在审核系统内签署不通过的意见,将申报数据退回申报受理岗。
(三)核准
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的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核准意见,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由申报受理岗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复审不通过的,签署不予核准意见,退回至审核岗,由审核岗退回至申报受理岗。
(四)发放
申报受理岗对审核岗转来出口退(免)税办理结果,通过审核系统出具证明,向出口企业反馈。
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回出口企业。
(五)归档
按照业务要求,对需要归档的资料归档。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