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纳税人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可补打税收完税(费)证明。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第二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全文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1号)附件13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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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