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5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11 号公告)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9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一式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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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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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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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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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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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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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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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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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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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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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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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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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 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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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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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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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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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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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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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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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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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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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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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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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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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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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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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提供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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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提供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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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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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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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提供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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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时,除需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外,还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形提供如下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的报送条件为委托出口货物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报送条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或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仅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5.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经营者提供。
6.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
7.经营范围为“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国际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
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中国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经营者提供。
9.《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中国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经营者提供。
10.《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经营者提供。
11.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国际铁路客货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提供者或从事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中国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提供。
12.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经营者提供。
1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经营者提供。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报送条件为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或者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业务时,除需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