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2 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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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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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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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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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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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2和3的报送条件为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时提供。
资料4和5的报送条件为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业务时提供。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