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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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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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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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原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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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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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变更出口退(免)税方法等总局要求实地核查及结清税款的事项除外)。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