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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已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其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原件





2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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