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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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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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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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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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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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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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2、3、4的报送条件为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
资料5的报送条件为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时或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撤回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辽宁承诺时限:与税务登记注销同步进行(不注销税务登记的在按规定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后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