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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1份,办税服务厅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企业提出放弃退(免)税权申请当月完成。

辽宁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办结,且必须在当月完成。

六、工作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备案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核对无误的,应将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当场办结。

核对有误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发放

当场办结的,将受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核对有误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出口企业。

(三)归档

按照业务要求,对需归档的资料归档。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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