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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交)旧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第三条第(三)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六条

5.《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十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9号)第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发票领用簿





2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

存储介质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3报送条件为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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