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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附件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9号)第三条第四款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附件: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第五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第一条、第三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发票专用章印模





4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1报送条件为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资料2报送条件为外埠纳税人。

资料3报送条件为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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