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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网上认证子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1

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已经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2000]5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1]730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3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1报送条件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不需提供。

资料2报送条件为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供,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不需提供。

资料3报送条件为认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不需提供。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货运)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认证。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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