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需要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开具前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已经失效)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4.《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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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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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伪(货运)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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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1报送条件为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纳税人更换金税盘或税控盘的,需携带增值税发票及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操作。
纳税人出现注销、划转、设备损坏更换、重新发行、流失、走逃、设备丢失被盗等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存根联漏采集事故。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抄报税的管理,征期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待补录数据查询,一经发现抵扣联滞留票,最晚要在征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存根联补录,同时确认补录数据是否报税成功。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