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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应依照《农民专业化合作社会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企业根据执行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现金流量表》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资产负债表》





2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3

《成员权益变动表》





4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6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3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年度报表时报送。

资料4的报送条件为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资料5的报送条件为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在报送财务报表年报时报送。

资料6的报送条件为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在报送财务报表年报时报送。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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