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执行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个体工商户根据执行的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资产负债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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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税所得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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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留存利润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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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