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并依法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合并分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一式多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留存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留存一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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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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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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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