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全文
4.《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10号)第四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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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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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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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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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人申请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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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批。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批。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