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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
发布日期:2017-08-0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1.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2.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4. 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第二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2号)第二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

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

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批。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批。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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