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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纳税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7-08-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五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第一条、第二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五条

1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四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全文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十三条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0号)第四条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1号)第二条、第三条

1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全文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号)第一条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9号)第一条、第三条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第二条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4号)第一条第一款

2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第64号)第九条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7号)第五条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一条第二款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全文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4

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56的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

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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