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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发布日期:2017-08-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5 50 号)全文

    2.《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 121 号) 全文

    3.《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 147 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6号) 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 2015 482 号) 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 2015645 号) 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 2.0 版)〉的通知》(税总发〔 2015 159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 2016 46 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 2016 121 号) 全文

   10.《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3 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 2015 178 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 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 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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