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一)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或接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核实。
(四)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的变更也适用本流程。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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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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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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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