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他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条
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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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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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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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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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1的报送条件为当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时。
资料2和3的报送条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扣缴义务人。
资料4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
之日起30 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