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应如实申报查验货物。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1号)全文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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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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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经营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及相关合同资料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埠经营报验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