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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发布日期:2017-08-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需在10 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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