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
二、政策依据(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份数(办理材料纸质版)
序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表证单书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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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办理材料纸质版)
无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需在10 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七、【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
收费标准:无收费